商标申请中的颜色组合的注意事项

商标申请中的颜色组合的注意事项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暂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它与常见的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不同,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是指附着了特定颜色的普通文字或者图形商标,其保护范围包含具有颜色的文字、图形及其他注册要素等;而颜色组合商标保护的范围限于以特定方式使用的颜色组合本身,不包含具体形状 。
知识产权 2025-09-08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暂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它与常见的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不同,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是指附着了特定颜色的普通文字或者图形商标,其保护范围包含具有颜色的文字、图形及其他注册要素等;而颜色组合商标保护的范围限于以特定方式使用的颜色组合本身,不包含具体形状 。例如,IBM 的蓝白条、百事可乐的蓝红白球,这些是典型的颜色组合商标。​

 

申请流程中的注意要点​

1、申请书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 “商标申请声明” 栏内勾选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若不进行此勾选操作,申请将不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要求。​

2、商标图样要求​

图样形式: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特别要注意的是,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例如,申请一个用于汽车上的颜色组合商标,若以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展示,汽车轮廓需用虚线描绘。如果颜色组合商标色系属于深色,虚线的标注应当更加清晰,否则可能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补正通知。​

提交着色图样: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 1 份,以直观展示颜色组合效果 。​

3、文字说明: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 “商标说明” 栏 。例如,对于一个由绿色和黄色组合构成用于拖拉机的颜色组合商标,在商标说明中应这样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 Pantone 364C,黄色为 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 不能笼统表述为 “绿色和黄色的组合”。​

4、提交黑白稿: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黑白稿 1 份 。​

 

显著性问题​

颜色组合通常缺乏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因为将颜色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通常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是产品本身、包装或者服务载体的装饰或者装潢设计等,而不易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 。只有在通过长期或者广泛的使用,并使颜色组合与申请主体产生稳定联系,才能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

1、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仅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常见颜色组合形式、商品包装物的常见形式或者指定使用服务场所的通用或者常见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颜色组合后,易将其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等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将行业内机械产品的通用色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应机械商品上,可能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被核准。​

2、获得显著性的方式: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或者审查意见书答复过程中,应当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颜色组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已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建立的稳定联系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使用时间证据(证明该颜色已持续使用不少于 5 年,越久越好)、使用范围证据(带有该颜色的产品 / 服务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市场知名度证据(企业的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奖项证明;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利税证明;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牌价值报告)、消费者认知证据(第三方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证明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颜色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其他注意事项​

1、合法性: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不能使用与国家象征、国旗、国徽等相关的颜色组合进行申请 。​

2、非功能性: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即颜色组合不能仅仅是为了实现商品或服务的某种功能而存在。例如,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仅将其作为颜色组合商标在警示标志商品上申请注册 。​

3、避免权利冲突: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包括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在申请前,建议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排查是否存在冲突风险。